古典线索 | 009 新约时期罗马帝国的奴隶是怎样的?
我们读新约时,常常会读到“奴仆”这个字,如:
耶稣回答说:“我实实在在的告诉你们,所有犯罪的就是罪的奴仆。 (约 8:34)
也常常读到“仆人”,如:
因为我在人的权下,也有兵在我以下;对这个说:‘去’!他就去;对那个说:‘来’!他就来;对我的仆人说:‘你作这事’!他就去作。” (太 8:9)
这两个字的希腊原文是同一个字,都是指奴隶。那这两处所指的是同一种奴隶吗?当时的社会的奴隶是怎样的呢?我们来一探究竟。
一. 奴隶的产生背景
- 历史
在新约时代之前的几百年,奴隶制已是地中海地区的人们生活的一部分,每种文化都有它自己的奴隶形式。比如亚述,将他们打败的敌人迁移到新的地方(如他们在公元前721年毁灭以色列北国时做的)。
对犹太人而言,早在摩西带领他们的祖先出埃及时就有提及奴隶的条例(大家可以找一找在书中哪里?)。犹太奴隶与外邦奴隶有明显的分别,前者可以在安息年得到解放;犹太社群也有义务赎回在外邦人之下为奴的犹太同胞。从新约时期的犹太律法记载来看,虽然当时的犹太地受罗马帝国的管辖,犹太人的奴隶应当服从罗马法律,但当时犹太人的奴役制度像以往一样,具有整个民族的统一性——遵行的是他们自己的律法体系。故本文下述内容不探讨犹太人律法中的奴隶的情况,而是侧重于新约时代罗马帝国中普遍的奴隶情况。
由于希腊古典文化的深远影响,罗马人认为奴隶阶层是天生的、奴役制度是理所当然的。但在罗马共和国初期(公元前500——前200年),罗马人的奴隶仍然较少,在农场中工作的大部分是农民和其家庭成员。到了共和国晚期的第二次布匿战争(公元前200年左右)后,出现了三种情况:
①较富裕的罗马人占有的土地数量大幅增加;
②频繁的战争使得国人纷纷被征募参战而导致本地劳动力锐减;
③大量被掳战俘被引进奴隶市场(仅公元前146年在迦太基被毁中足有五万人成为俘虏并带至意大利沦为奴隶)
这些要素让劳动力缺口增大的罗马转型成为了一个“奴隶制社会”。在新约时代,仅在意大利地区,奴隶人数约占近750万全部人口的1/3左右;在帝国的其他地方,奴隶可能约占其人口的10%,是社会劳动力的重要部分。

- 奴隶的来源
当时奴隶的来源有很多,主要包括:
①在战争中被俘虏成为奴隶;
②生而为奴:
有些人早在婴孩时就成为奴隶,因为他们的母亲是奴隶;
③被遗弃:
当时流行把不受欢迎的子女抛弃在外;父母有时为了偿还债务被迫卖掉自己的孩子。
④被拐卖成奴隶并被贩卖:
职业奴隶贩子会在陆地或海上专门俘虏人去买卖,这些贩子被称为“抢人口的”(提前1:10)。
⑤被罚成为奴隶;
⑥为了解决某些问题而自卖为奴:
人们可以为了偿还债务卖掉自己。有的人为了寻求一种更稳定的生活或为了在社会中升迁,也会选择卖掉自己成为奴隶:一个有着体面主人的奴隶的生活比过着贫困生活的自由民更有保障。而且因为罗马人通常释放他们的奴隶,并且被释放的奴隶一般也可以获取罗马公民权,因此有的人也会通过沦为奴隶来提升自己的社会地位。
总体来说,奴隶贸易在帝国的和平时期不太活跃。到了公元一世纪时,绝大部分奴隶是新生一代的奴隶,即其父母原先都是奴隶。
二. 奴隶的具体生活
- 奴隶的职业
当时的奴隶能肩负功能广泛的职务。
一般的奴隶在农场工作的机率最大,比如在意大利和北非的奴隶是以群体编队在巨大的农田上劳作的;也有的奴隶是属于国家公有奴隶,负责在矿场和采石场劳作。
许多奴隶在有钱人家里作家奴。家奴中包含纺织工、编织工、制衣工、修理工、奶妈、幼儿佣工、炊事员和普通的佣人。家奴还可以进一步分别受训为文员、书记、女佣、衣服折叠者、美发师、理发师、持镜者、按摩师、朗读者、艺人、助产士和医务员。
除了家奴外的许多奴隶则是艺术家,如陶工、雕刻师和画家;而部分有着希腊血统的奴隶则是最受人尊敬的医生;有的奴隶是教师、厨师和管理人员;有的船主则会委任他所信任的奴隶作为船长。市政奴隶则属当地城市所有,用来协助维修公共财物、充当狱卒。他们维持着城市公共设施的日常需求。
为罗马城里的市民提供娱乐的角斗士大部分都是奴隶。此外在当时的社会中,年轻貌美的女性奴隶往往会成为提供性需求的对象,有的年轻男孩也会成为男同性恋的性对象。

- 奴隶的待遇和晋升
奴隶的待遇主要涵盖了生存状况和赎身。
在罗马帝国早期的法律中,被虐待的奴隶可以强行要求主人把他转卖给一位新主人。身体上的残害、不提供充足的食物等严重虐待,足以提请国家法律干预并为其辩护。
虽然矿场和采石场劳作的奴隶属于国家公有奴隶,但他们的生活最艰难,几乎无法得到自由,许多人因劳累过早去世。不过在有钱人家里作家奴的奴隶,衣、食、住有保障,还有机会积蓄钱财,等到步入中年时,他们有机会为自己赎身——在新约时期城市的罗马公民家庭里,主人经常会在家中的奴隶中年时释放他们,并且被释放的奴隶通常也成为一位罗马公民。由于当时释放奴隶的频率太高,以至于被释放的奴隶在整个帝国人口的比例中大幅增加。恺撒奥古斯都对此极其警惕,担心过多未开化的、非罗马籍的人成为罗马公民。于是他在公元4年规定了被释的奴隶年龄下限为30岁,也限制了每年释放的人数。但这种释放奴隶的习俗反而促进了奴隶体系更有效率地运作,许多奴隶一边为罗马主人工作,一边赚钱和积蓄钱财,为日后赎身做准备。
尽管大部分被释放奴隶过着低调的生活,但也有地位骤升的。如在公元一世纪时庞培城,被释放奴隶和他们的后裔已占据了执政贵族统治席位的近1/3到一半。又如在潘诺尼亚(Pannonian,现东欧匈牙利、部分罗马尼亚)和非洲,被释放奴隶也是当地统治阶层的主要组成部分,加入了当地城邦贵族联盟,成为主持皇帝崇拜礼仪的大臣。在各城举办的皇帝崇拜公祭中,三位被释放奴隶通常与三位自由民一起负责操办。
不过,为了阻止被释放奴隶向上晋升流动,执政阶级开始颁布明文规定甚至处罚他们:被释放奴隶作为一个群体独立出来,他们需要向前主人表达尊敬、尽上责任并上缴报偿金;元老院考虑要求他们身穿一种特制的统一服装;他们逃避某种义务便很容易被发现;在私人宴会上,他们只能坐在地位最低的座位上;他们不能在罗马正规军团服役,也不能担任地方行政长官的职位;哪怕他们拥有与骑士阶层相称的财富数额,也不能声称自己是骑士阶层,否则会面临指控……

- 奴隶的家庭和婚姻
奴隶们没有结婚的合法权益,社会也不会引导他们去维系稳定的婚姻关系。但奴隶们彼此之间通常建立非正式的婚姻,并且在去世后互相纪念。他们刻在墓铭上的字词与合法夫妻所使用的墓词类似。
然而,自由民和奴隶之间的婚姻则不同:当时女性奴隶通常是被女主人释放,男性奴隶则被男主人释放;但自由身份的男主人经常释放女性奴隶,为的是娶其为妻。从奥古斯都时代起,元老院阶层禁止娶被释放的女性奴隶为妻。这样的禁令表明,当时真的有人愿意娶远比自己阶级低的女性奴隶为妻。
而男性奴隶中近10%的人,都娶了自由民身份的女子为妻。自由民女子愿意嫁给一位皇帝的奴隶或被释放奴隶,原因往往是:虽然妻子的地位在某些层面比丈夫较高(自由、血统),但丈夫在另外一些层面比她更优越(财富、影响力、教育或职业),因此,丈夫能提升妻子的地位,并为他们的孩子提供一个更好的未来。由于这种目的太过明显,并又导致非法同居频繁发生,公元52年皇帝革老丢(Claudius)下令,自由民女子未经奴隶主的同意不得与奴隶同居,凡在这种同居关系下生出来的任何婴孩都注定是奴隶,并且这位自由民妇女也要被贬为被释放奴隶。
- 和主人的关系
和近代西方世界的奴隶不同,当时罗马帝国的大部分奴隶说希腊语、来自希腊化的社会,甚至与他们的主人同出一族、共享同一文化纽带和同样的准则。当时的家庭也不常与奴隶保持肢体上的距离,有些奴隶与主人的关系非常密切甚至与主人结婚成立家室。
然而按照法律术语,罗马人还是把奴隶归类为“会说话的工具”,其地位仅在家畜之上。他们确实是罗马人家庭的组成部分,但还不能算为家庭的成员。早期罗马社会中,家主无需正当理由就可随意处死奴隶。这样的权力到新约时代才被废除,但除此之外家主还是对奴隶有绝对的权力。这样的特权让主人在面对对奴隶时往往有优越感,而奴隶则以欺骗和缺乏工作热忱来回应。当时大规模的奴隶暴动较罕见,但个别奴隶的出逃仍很频繁,主人有时也会悬赏捉拿出逃的奴隶。已出逃的奴隶再度被捕获时可能遭鞭打,或是带上锁链、押送至奴隶监狱,用热铁烙上耻辱标记,甚至被钉十字架。
当一名奴隶被释放,他会用一些方式来记念前主人,比如改名。一个罗马男人的姓名包括三部分:第一个名字是本名,中间名字是族名,最后是自己的个人名字即家名。按传统,城市里的奴隶在他们获取自由时会将前主人的族名作为他的奴隶名字前的称谓。举个例子,《犹太古史记》和《犹太战争》的作者约瑟夫(原名Joseph ben Matityahu)就把当时罗马皇帝提图斯(Titus)的族名弗拉维乌斯(Flavius)作为他名字前的称谓,改名为Flavius Josephus以答谢弗拉维乌斯王室对其的庇护和恩惠。
被释放奴隶有足够的时间为自己谋生,但在法律上,他们仍有义务为他们的前主人提供服务。他们经常还在原有职业中为主人劳作,只是现在的身份是雇工。有些被释放奴隶因为只擅长做专属奴隶而非自由民的工种,因此在被释放后也很难找到工作。有些人则可以在作坊工作或者经商,或在其前主人(现在称为“庇护人”)的赞助下来赢得较舒适生活。
他们从前主人那里学到了如何经营商铺,以学徒身份如何参与贸易,以及如何处理账务,之后继续在庇护人的保护下继续工作、生活,但其地位仍低于主人,就如一位被释银匠的墓碑上这样刻道:
他一生从来没说过一句怒话,也没有违背过他主人的任何意愿。他总是手经大量的金银,但是,从来都没有为私己有过非分之想。他在制银业中超过任何一个同行。 (《拉丁铭文选》7695)。
三. 新约中一些是奴隶身份的人
① 徒16章的使女(罗16:16)
这是保罗他们在马其顿遇到的一个比较明显的罗马帝国中的女性奴隶,她身上的邪灵能让她的主人们得到财利,因此主人也利用她赚钱。在保罗把她身上的邪灵赶走后,她的主人因为失去了财源而异常气愤并诬告了保罗和西拉。
② 亚利多布家的人(罗16:10)
亚利多布(Aristobulus)是当时一个常见的名字。“亚利多布家里的人”即属于亚利多布的奴隶或自由民。
③拿其数家的人(罗16:11)
拿其数(Narkissos)是一个奴隶或者一群被释放奴隶的名字,“拿其数家里的人”是属于拿其数的人。如果拿其数自己是奴隶或是被释放的奴隶,那他可能也还有属于自己的奴隶。
④该撒家里的人(腓4:22)
“该撒”即恺撒,是罗马皇帝的别称。“在该撒家里的人”是皇帝的奴仆,当然不是指皇帝家庭里或宫廷中的人,而很可能是被皇帝释放的奴隶,在帝国政府中服务。这些人可能是看守保罗的罗马兵丁,也可能是驻扎在保罗被囚的地方(罗马或以弗所)的禁卫军、警卫或狱卒。
⑤革来氏家里的人(林前1:11)
革来(Chloe)是一位女性,可能是基督徒,住在哥林多或以弗所。“革来氏家里的人”很可能是跟随革来的奴隶,从而信主。
⑥阿尼西母(门10)
阿尼西母是一名出逃的奴隶,他的主人是保罗所熟知基督徒腓利门。阿尼西母逃离腓利门后,在罗马遇见了保罗并成为基督徒。保罗让阿尼西母随身携带这封书信返回腓利门那里(门10-12)。保罗虽然希望留阿尼西母在身边侍侯他,但假如没有得到身为主人的腓利门的同意,他就不愿这样做。他也请求腓利门接纳阿尼西母,不只是看他为一个奴隶。
⑦百夫长的仆人(太8:5-13)
百夫长的仆人患了病快死了,百夫长请人去向耶稣求医治。从犹太长老对百夫长的评价可以看出他的为人(路7:3-5),而他的信心和态度也表明他十分看重这位仆人,是他所宝贵的(路7:2)。
总结
新约时期罗马帝国的奴隶是数量很大、社会中很常见的人。他们可能劳累穷苦、命运悲惨,可能有稳定的工作和好的收入、地位。无论如何,奴隶的身份会伴随他们一生。当时向外传福音的门徒们也要接触、了解、熟悉这个群体,有些奴隶之后也接受了福音成为了门徒。保罗等使徒也常在书信中对有奴隶身份的肢体有许多的安慰和劝勉,大家感兴趣可去书中搜寻、查找。
最后,使徒们在书信中常称自己是“神的仆人”和“耶稣基督的仆人”,并不忌讳自己“奴隶”的身份,因为他们知道自己跟从的是怎样的主人。